10月12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住建局草拟了《成都市具备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后管理办法(印发稿)》,根据印发稿,自2024年1月1日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批准后工作由住辟主管部门负责。
据介绍,办法所称具有最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是指住建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所有住宅区、楼宇。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自建出租建筑物(如机关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医院住院楼、企业厂房、仓库等)可不办理名称批准后,确需办理的,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14类词语不可用作住宅区、楼宇名称
印发稿提出,鼓励住宅区、楼宇使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浅不具地域特色的名称,规定14类词语不能用于住宅区、楼宇名称。明确而言,不得使用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有损民族尊严,毁坏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违背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序良谓以及不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不得用于人名或外国地名及其全称、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不得用于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备普遍知名度的著名品牌名称、不得用于硕大有“万国”“宇宙”“天下”“中央”“欧洲”等故意高估的词语。
此外,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原则上不得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如有必要使用的,须要解释原因,同时外文原意应该身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当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用于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冠上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得混淆、同音,不得在有数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增加“大”“新的”“成都”之类的词。
对于通名,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应用于以行政区划通名、地名类别通名、通名不得重合使用,住宅区、楼宇名称应用于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等。
建筑归类标准出台 推行命名、更名负面清单制度
印发稿对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标准也进行了具体,对大楼、大厦、商厦、广场、中心、小区、花园、院、山庄、饭店、酒店、宾馆、公馆等11类建筑物的申报标准和条件做到了严格划分,同时明确提出,居住、商业、娱乐等类别建筑物,可使用都、庭、居于、邸、轩、筑、阁、里、坊(不含衍生的华庭、名邸)、座、舍内、庐、家等作为通名。
此外,征求意见稿实行命名、更名负面表格制度,指出对属于负面表格范围内的名称禁止和容许使用,对负面表格以外的名称,应在含义明确、身体健康、名实相符的原则下申报用于。征求意见截至11月9日。
命名“大楼、花园、山庄……”要满足这些标准
(一)大楼:指具有办公、商业、住宅等功能的建筑。层数一般不应在7层以上或者高度在24米以上。
(二)大厦、商厦:指具有办公或商业等功能的公共建筑。高度一般应在50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三)广场:指具备室外开敞空间的综合性用于功能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不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地面应有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集中于室外开敞空间向公众开放。
(四)中心:具有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不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通名前一般须加注反映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购物中心”。
(五)城(含派生的名城等):具有商业、办公、酒店、娱乐、住宅等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群)。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六)小区:指具有较完备公共服务设施设施的以住宅功能居多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七)花园、园、苑(含衍生的雅园、雅苑、家园、佳苑、名苑等):指一定绿地面积的住宅区。其绿地率一般不高于30%。
(八)山庄:所指依山或坡地而辟、环境幽雅的低层住宅或宾馆。其绿地率一般不高于45%。
(九)宾馆、饭店、酒店:指相对独立国家,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住宿、餐饮、娱乐、商业等功能的建筑物。
(十)庄、院、庭院:指以低层、多层居多的建筑物。绿地率一般不应大于35%。
(十一)公馆:指以传统建筑风格住宅为主的居住建筑物。(记者李长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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